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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质讯 | 6月全球最新质量标准法规变动
2019/6/5 杨氏技术咨询12802

《全球标准法规质讯》

为了让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关注质量人士快速、及时、准确掌握全球质量动态,SGS官方微信每月将发布一期《全球标准法规质讯》。该内容均由 SGS 专家执笔,提供最新产品技术标准、各国法规更新和监管措施等实时资讯的技术文摘,并对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宣布的消费产品召回信息进行了汇编。所涉及行业囊括轻工产品、食品、纺织品、电子电气、玩具及婴幼儿产品、供应链评审服务、化妆品及个人/家庭护理产品、汽车、工业等各行业,是各行业质量人员快速、及时、准确掌握全球质量动态的“窗口”。

玩具及婴幼儿产品

法国更新了第91-1292号法令中的标准清单

为满足第91-1292号法令的要求,旨在预防使用儿童护理用品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的相关标准清单,已于2019年3月24日发布于法国官方公报。

该清单包括了最新版本的标准:

  • NF EN 1888-1(2018年12月) - 轮式儿童运输工具,第1部分:婴儿手推车车和婴儿提篮

为了确保一个平稳的过渡期,在法令颁布一年内,即2020年3月1日前的符合旧标准的产品仍然可以生产或进口;这段时间的过渡期应该可以将库存产品售。

已发布新标准:

  • NF EN 1888-2(2018年12月) - 轮式儿童运输工具,第2部分:15公斤以上至22公斤儿童的婴儿手推车车

  • NF EN 17022(2018年11月) - 沐浴辅助产品

  • NF EN 17072(2018年12月) - 浴缸,支架和非独立的沐浴辅助产品

这些新标准并不取代任何已发布的文档,因此可立即应用。

欧盟委员会修改关于游泳池和乐器的玩具指南

欧盟委员会已经发布了两份经修改的指南。

关于乐器类玩具的指南

指南阐明了玩具类乐器和实际乐器之间的灰色区域。

指南提供了相应的附加理由,阐明了为什么以及如何对某些玩具进行分类。

指南中的另一项重大修改与玩具沙槌有关。

对不同类型的类沙槌产品进行了讨论和澄清。

  • 形状类似沙槌的玩具摇铃;

  • 计划用作玩具乐器的玩具沙槌;

  • 真正的乐器。

关于游泳池的指南

该指南澄清了玩具类游泳池和休闲池之间的灰色区域。玩具类游泳池应具有额外的游戏价值,并澄清了哪些附加功能将被视为额外增加的游戏价值,这可能包括附加的动物形状的充气玩具、滑梯、充气城堡或类似产品。

旧版指南仅探讨了两类游泳池产品:

  • 玩具性质的戏水池,受统一玩具标准EN 71-8管控,游泳池深度不超过400mm;

  • 休闲池(非玩具类),游泳池深度超过400mm。

现在,已引入一种全新类型的游泳池:

  • 水深超过400mm的玩具类游泳池。

对于具有游戏价值的游泳池,它们由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所涵盖;但由于EN71-8标准不适用于这些产品,因此可能需要进行EC类型的检查。

不具备游戏元素且水深超过400mm的休闲池不属于玩具的范畴,它们应受《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的管控。

欧盟的指南涉及如下可供参考的各项标准(虽然这些标准在GPSD项下并未统一):

  • EN 16927 迷你游泳池 ——迷你游泳池的安全和测试方法的特殊要求

  • EN 16582 家用游泳池:

    • 第一部分:安全和测试方法的一般要求

    • 第二部分:地下泳池的安全和测试方法的特殊要求

香港修订玩具和儿童产品安全标准

香港《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条例》)规定,玩具及儿童产品必须遵守《条例》附表1及2所规定的任何一项安全标准的所有适用要求。

2018年12月,香港政府就其采用的部分玩具和儿童产品最新安全标准清单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Safeguard 158/18)。

2019年3月,香港发布新闻稿,公布《条例》中六项玩具和五类儿童产品的安全标准更新清单。根据公告,所述标准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采用的标准(用于符合性推定或符合性证明)。

在发布新闻公告的同一天,香港于《香港宪报》(第23卷第13号)公布第2号法律补充第49号法律公告《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修订附表1及2)2019年通知中的标准修订清单。

新标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轻工产品

韩国修订婴幼儿食品接触材料标准

2018年8月,韩国提议修订其幼儿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FCM)中双酚A(BPA),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标准(Safeguard 132/18)。

2019年1月,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第2019-2号通知,修订了《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的标准及规格》,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 禁止在幼儿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双酚A(BPA),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修订了干燥剂包装材料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的规定;

  • 修订了再生合成树脂的措辞。

本通知于2019年1月9日生效。

禁止在婴幼儿FCM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BPA,BBP和DBP的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美国EPA禁止在脱漆剂中使用二氯甲烷

2019年3月27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在《联邦公报》(84 FR 11420)中发布一项最终规则,禁止在油漆和涂料脱除产品的制造(包括进口)、加工和分销中使用二氯甲烷。此项新法律也适用于电商销售或分销。

此项最终规则源于EPA关于在油漆和涂料脱除产品中使用二氯甲烷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风险的判定。急性暴露于此类含有二氯甲烷的产品中可能导致神经系统抑制而引发头晕、意识丧失、昏迷甚至死亡。

根据最终规则,EPA要求使用二氯甲烷的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加工商和分销商(零售商除外)在2019年8月26日之后就此类禁令通知下游用户,并保存相关文件。通知必须使用安全数据表(SDS)第1(c)节及第15节中的特定语言书写。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必须为发货之日起三年。

纺织品

太阳紫外线防护用品和服装(UPF声明)

此项规定对零售商和消费者而言可能都是一则意外消息,无疑会给此类产品的供应商带来额外负担,供应商现在必须确保具有UPF声明价值的产品也必须在最后期限,即2019年4月21日之前贴上CE标识。

要标注CE标识,生产商必须遵循PPE规定的标注程序,并创建包含所有相关数据的技术文件并保存该文件10年。不要求公告机构像参与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的认证一样参与此类项目的认证,因其已被列为第一类项目。

(EU) 2016/425号法规:

(EU) 2016/425号法规于2016年3月3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该项法规废除并取代PPE 89/686/EEC号指令,《附件II》项下的法规现表述如下:

“用于防止非电离辐射源对皮肤损伤的PPE必须能够吸收或反射有害波长辐射的绝大部分能量。”

根据PPE法规(EU) 2016/425号指南第16.6节,“防自然紫外线辐射的皮肤防护用品 - 所有设计和制造为具有防自然紫外线辐射的特定紫外线防护性服装,包括覆盖部分或全身的服装、帽子和头盔、手套和鞋类”,均被视为第一类PPE。

如果一类服装被“设计和制造为具有特定的防自然紫外线辐射的紫外线防护性能”,则此项法规适用于该类服装。

PPE法规 – (EU) 2016/425号法规[ec.europa.eu]

PPE指南 - PPE法规指南[ec.europa.eu]

安第斯共同体提出服装标签技术法规

已通告的《安第斯服装标签技术法规》(SG/DT-CAC.2012.01-2019年2月11日版本)对安第斯子地区内销售的生产或进口的纺织品所附标签的最少信息要求作出了规定。它还规定了此类信息的表述要求,防止出现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做法。

内容标签必须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 产品所用材料的成分;

  • 符合ISO 3758:2012《纺织品-使用符号的护理标签规范》规定的护理和标签说明;

  • 制造商或进口商标识,包括产品销售目的地国的税务识别号或其他要求的记录(包含的商标和徽标不能代替制造商或进口商标识);

  • 原产国;

  • 尺码或尺寸(如适用)。

根据技术法规,用于识别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及尺码或尺寸的信息可标在非永久性标签上,但其余内容必须标在永久性标签上。标签必须为不可擦除、清晰、可见并易于消费者获取信息。信息可以显示在一个或多个标签上,并且必须用西班牙语表述(可以补充使用其他语言)。尺寸必须使用国际测量单位系统(SI)表示,尺码必须以字母或数字形式表示,或两者同时使用。向消费者或用户提供的附加或特殊信息不应覆盖或歪曲所需的最低信息。不能通过在标签上叠加所需信息来更正标签。

此外,对于含有2种或2种以上纺织品的产品组或包装,为符合标签要求,所含的每种物品都必须单独标上标签。对由相同材料制成按设计或性质成对出售的纺织品(例如连指手套、袜子),则要求至少组成这对纺织品的其中一件产品标上最低标签信息。

消费品

中国禁止使用部分POP化学品

中国已发布通知,正式禁止使用四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2001年5月,中国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这是一项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环境中持久留存的化学物质影响的全球性条约,于2004年8月获批准实行。

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1],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部分POP化学品。除其他事项外,本公告禁止:

  • 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 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纽约州提案限制有毒化学品在儿童产品中的使用

2019年3月,美国纽约州提出第A6296A号法案,要求各大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和初级国内经销商)在其儿童产品中使用危险化学品(DC)和关注化学品(CoCs)超过可行定量限(PQL)的情况下,披露其产品含有受管控的化学品的相关信息。第 A6296A号法案,‘旨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涉及儿童产品中有毒化学品管理的法案’(以下简称作“该法案”)将通过添加新的第IX章——“儿童产品中包含的有毒化学物”的方式来修订该州的环境保护法。

根据法案的定义,儿童产品指的是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如服装、婴儿用品、床上用品、(可拆卸)汽车座椅、儿童护理用品、家居用品、家具、 珠宝、新奇产品、个人护理用品、学习用品和玩具等。

美国缅因州提议将PFOS认定为报告的优先化学品

2008年,缅因州颁布了《儿童产品有毒化学品法案》。该法案要求当部分儿童产品中添加了优先化学品(PC)且超过最低限值时,该产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须通报具体信息。

法案颁布后,缅因州认定13种化学品为优先化学品(PC),包括双酚A(BPA)、壬基酚(N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S)、甲醛、3种金属(砷、镉和汞)、4种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和2种阻燃剂(十溴二苯醚(Deca-BDE)和六溴环十二烷(HBCD/HBCDD))(Safeguard 78/17)。

2019年4月3日,缅因州环境保护部(DEP)发布公告,建议将PFOS认定为特定儿童产品需要报告的优先化学品(PC)。此项提议将会建立一个全新的第890章节。如果有意将PFOS添加到特定类别的儿童产品中并超过实际限量(PQL),则要求进行报告。报告的生效日期为新章节生效日期后180天,180天的报告期结束后才开始销售的儿童产品,报告的生效日期为该产品开始销售后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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